周传豹律师亲办案例
装修引起纠纷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周传豹律师
发布时间: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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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某系某住宅小区三楼业主。2004年3月14日,林某楼上(四楼)的业主王某通过物业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开始装修房屋。王某雇用的装修人员装修时,在地板上打了许多的小孔,致使林某家的屋顶有墙皮脱落。同时,王某为了暖气设备美观,在卧室窗下切除部分墙体,致使林某的窗户上面的屋顶有裂纹迹象,而且巨大的响声使林某患有心脏病的老伴病发,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而且,王某家的装修人员不守公德,在晚上8点之后仍进行噪声作业,扰乱了邻居的正常休息。为此,林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也多次派员制止,拿走了装修人员打眼用的工具,并对王某下达了整改通知单,要求其要么将窗下的墙体恢复原状,要么前往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拆改手续。 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王某于4月20日带着礼品,由物业公司人员陪同,来到林某家赔礼道歉,并口头许诺由王某对因装修给林某造成的屋顶裂纹和墙皮脱落予以维修,征得了林某一家人的谅解。该纠纷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然而,到了2004年的10月之后,林某突然又三番五次地找到物业公司,点名要求物业公司经理承担维修房屋和赔偿其老伴医药费的责任。 【律师分析】: 1、王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装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同时,根据该《办法》第6条的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装修拆改行为属于违法装修。 2、物业公司对违法装修有制止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林某的投诉后,多次派员到王某家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并拿走了打眼用的工具,下达了整改通知单。同时为了缓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物业公司人员还陪同王某,到林某家赔礼道歉,协调二者之间的纠纷,并已经调解完毕。物业公司工作的唯一瑕疵是没有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房地产管理局和供热办报告。 3、林某要求物业公司经理承担维修房屋和赔偿其老伴的医药费的责任与法无据。首先,物业公司已经尽了管理职责。其次,林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已经由物业公司居中调解完毕。再次,物业公司经理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其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即使物业公司有责任,也不应由经理自担,更何况物业公司已经依法尽了管理职责! 【本案结果】: 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物业公司依情依理依法的工作,物业公司、林某和王某最终达成书面协议,由王某对因其装修而给林某房屋所造成的损坏予以维修,并一次性补偿林某其他费用3000元。至此三方不得就此事再行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要求。目前,该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三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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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豹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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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传豹
  • 执业律所:
    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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